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○五六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○五六號
- 聲請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九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
~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九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NX0000000─六 ││壹│捌佰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NX0000000─0 ││壹│叁佰捌拾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