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○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6 日
- 法官林鴻達
- 原告甲○○、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○二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邱育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三三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行公司 │股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陸仟 │84ND0000000-00-0-0│陸 │記名普通股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壹佰捌拾柒│84NX0000000-0 │壹 │記名普通股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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