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○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○二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邱育芬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三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
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│發行公司 │股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備註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陸仟 │84ND0000000-00-0-0│陸 │記名普通股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壹佰捌拾柒│84NX0000000-0 │壹 │記名普通股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