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三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永濤 代 理 人 林建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八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三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徐美玉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│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│陸拾萬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銓優國際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│貳萬伍仟元 │六五一二0 │ │ │ │ │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亞汰策略會議顧問有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│貳萬壹仟叁佰叁拾│三一五八四一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京東路分行 │ │叁元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│亞太策略會議顧問有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│柒萬陸仟零貳拾元│三一五八三八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5│騰睿國際企業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│貳仟壹佰陸拾伍元│八五九三三四 │ │ │ │司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