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9 日
- 法官張明輝
- 當事人甲○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九九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│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│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│叁仟壹佰伍拾元 │AI0一一二六九│ │ │ │公司 曹安適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│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│貳萬壹仟零肆拾貳│BB五二九九四六│ │ │ │公司 曹安適 │業部 │ │元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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