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八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八七號
- 聲請人
- 百億樂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林敏綺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一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
~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遠音聯和業務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│八十九年四月一日│貳萬元│NA四二九三五0│││ │限公司││││七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遠音聯和業務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│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│貳萬元│NA四二九三五0│││ │限公司││││九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遠音聯和業務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│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│貳萬元│NA四二九三五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││││0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遠音聯和業務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│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│貳萬元│NA四二九三五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││││一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