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○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
- 法官丁蓓蓓、黃書苑、林庚棟
- 當事人甲○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○八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送達代收人 麗綺股份有限公司甲○○ 台北市○○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庚棟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│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│肆萬玖仟玖佰柒拾│BR0三六0二七│ │ │ │司沈英志 │行 │ │伍元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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