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七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七二號
- 聲請人
- 龍順企業社
- 法定代理人
- 陳謀楨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七二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三粹企業有限公司黃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│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│叁萬陸仟柒佰貳拾│BV0四三六八八│││ │邦洲│崙分行││伍元│六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