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一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一號 聲 請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林辰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燕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一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百嘉股份有限公司高│台北銀行城中分行 │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│叁萬伍仟玖佰零柒│CH三八六九0七│ │ │ │滿清 │ │ │元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