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五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│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│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│貳拾壹萬伍仟玖佰│AF六四二五九四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台北分公 │ │ │柒拾伍元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