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
- 聲請人
- 復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李穎玟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
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天象旅行社股份有限│滙通商業銀行儲蓄部│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│壹萬貳仟捌佰元 │AB00七六八0│││ │公司張耕銘││││八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天象旅行社股份有限│滙通商業銀行儲蓄部│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│伍佰伍拾柒元│AB00七六八0│││ │公司張耕銘││││九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