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二號
- 聲請人
- 東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郭曉莉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
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桂得股份有限公司陳│萬通商業銀行長春分│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│肆拾叁萬玖仟貳佰│AI七0七四一五│││ │瑛宗│行││捌拾玖元│二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