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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五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

法官謝明珠黃炳縉孫曉青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五號

聲請人
優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九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五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銀行民生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十日│叁萬壹仟伍佰元 │QA六八八八六三│││ │陳盛沺││││二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八   月  二十八  日

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  官 謝明珠

             法  官 黃炳縉

法   官 孫曉青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八   月  二十九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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