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○○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○○號
- 聲請人
- 共華工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
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│九十年二月十日│貳萬零柒佰柒拾陸│TH0一0三三六│││ │司簡明仁│││元│二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│九十年二月十日│貳拾壹萬貳仟壹佰│TH0一0三三二│││ │司簡明仁│││伍拾壹元│九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│九十年三月十日│壹佰玖拾肆萬叁仟│TH0一0三三五│││ │司簡明仁│││陸佰陸拾柒元│0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│九十年三月十日│貳佰柒拾陸萬叁仟│TH0一0三三三│││ │司簡明仁│││柒佰陸拾貳元│0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