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四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四號
- 聲請人
- 龍豐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八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龍豐塑膠實業股份有│華南商銀儲蓄部│九十年二月十五日│壹萬捌仟伍佰貳拾│ZB四0七五二五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元│一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