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
- 聲請人
- 澳商澳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○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~FF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一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澳商澳洲航空股份有│紐澳銀行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│捌仟壹佰肆拾捌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││ ││││ │甲○○○○○│││ 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