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二號
- 聲請人
- 宏門製作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孫淑華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六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
~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六一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宏門製作有限公司廖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│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│叁萬叁仟元│AN一八八七二0│││ │重明│孝分行│││五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宏門製作有限公司廖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│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│貳萬貳仟伍佰元 │AN一八八七二0│││ │重明│孝分行│││六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