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
- 聲請人
-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
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柒仟玖佰元│DC一一九九0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七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肆仟捌佰元│DC一一九九0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八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壹萬壹仟肆佰元 │DC一一九九0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九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肆仟伍佰元│DC一一九九0三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三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5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陸仟元│DC一一九九0三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四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6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柒仟零壹元│DC一一九九0三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