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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

法官賴泱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

聲請人
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

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柒仟玖佰元│DC一一九九0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七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肆仟捌佰元│DC一一九九0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八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壹萬壹仟肆佰元 │DC一一九九0一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九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肆仟伍佰元│DC一一九九0三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三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5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陸仟元│DC一一九九0三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四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6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│柒仟零壹元│DC一一九九0三││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│││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八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 八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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