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 聲 請 人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○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 │柒仟玖佰元 │DC一一九九0一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 │肆仟捌佰元 │DC一一九九0一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 │壹萬壹仟肆佰元 │DC一一九九0一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 │肆仟伍佰元 │DC一一九九0三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5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 │陸仟元 │DC一一九九0三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6│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七日 │柒仟零壹元 │DC一一九九0三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