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○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、八月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林福春 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│九十年二月五日 │貳萬壹仟叁佰玖拾│QC八二三五八八│ │ │ │ │蓄部 │ │元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峻興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│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│壹萬伍仟伍佰玖拾│CC一一二0七五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叁元 │五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北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│伍仟肆佰陸拾元 │UB00二八九五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│吉亦多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│九十年一月三日 │肆萬捌仟伍佰捌拾│GB六九一四三九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元 │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5│吉亦多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│壹萬貳仟玖佰伍拾│GB六九一四三五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伍元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