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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○二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○二八號

聲請人
崴帆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鄭太平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0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~B 法 官~B 法 官

~B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0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│陸拾陸萬肆仟貳佰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司│││玖拾陸元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│九十年三月十五日│柒拾伍萬玖仟玖佰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司│││零陸元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│九十年三月十五日│叁拾萬陸仟壹佰捌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司│││拾元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

~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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