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○五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○五三號
- 聲請人
- 義佳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○四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
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除字第四○五三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東凌股份有限公司林│合作金庫松興支庫 │九十年四月四日│肆萬伍仟肆佰柒拾│DA七0000五│││ │寶霞│││捌元│0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