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○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○五號
- 聲請人
- 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六五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
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一─0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二─一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3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三─三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4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四─五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5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五─七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