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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○五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7 日

法官洪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○五號

聲請人
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六五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

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一─0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二─一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3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三─三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4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四─五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5│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F─000九八五─七││壹│壹拾萬 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七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七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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