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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二○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

法官劉坤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二○號

聲請人
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0一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百冠工業廠股份有限│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│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│壹拾貳萬陸仟元 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公司蔡瑞芳│││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十六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  官 劉坤典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十六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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