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七三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0七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0七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草稻股份有限公司 │東海銀行台北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│陸萬叁仟貳佰零肆│TK五0六二七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