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九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九八號
- 聲請人
- 尚頡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鄭明芳
- 代理人
- 陳美如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二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
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