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○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○五號
- 聲請人
- 紘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送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(原於九十年八月四日屆滿,因該日為休息日,故以此日代之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
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○五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第一商標│華僑商業銀行松山分│九十年二月十五日│叁萬捌仟伍佰玖拾│AA一九六三一六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捌元│0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