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
- 聲請人
- 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洪子琇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附表: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 │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 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 1 │美麗華大飯店 │七一ND0一九六四六 至 │貳佰貳拾│貳拾貳萬 │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一ND0一九八六五 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 2 │美麗華大飯店 │七一ND0一一六二七 至 │貳拾捌│貳萬捌仟 │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一ND0一一六五四 ││││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