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洪子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 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 數 │股數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美麗華大飯店 │七一ND0一九六四六 至 │貳佰貳拾 │貳拾貳萬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一ND0一九八六五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2 │美麗華大飯店 │七一ND0一一六二七 至 │貳拾捌 │貳萬捌仟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一ND0一一六五四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