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五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五二號
- 聲請人
- 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○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 廿三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 廿三 日法院書記官 王 儀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│世華銀行敦北分行 │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│壹萬伍仟陸佰柒拾│UWC00五六七│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││玖元│六七│││ │台灣分公司甲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