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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○一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0 年 10 月 31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玲玉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巫文曲

  • 原告
    晟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黃幼麵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○一號 聲 請 人 晟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曲 代 理 人 黃幼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林玲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品鑫企業有限公司王│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│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 │壹拾伍萬壹仟貳佰│AC三二五五八0│  │ │ │正德       │行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肆拾貳元    │六      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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