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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五四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0 年 10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邦豪

  • 當事人
    甲○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九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九 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林益源      │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│九十年一月八日    │叁仟元     │DH0二七0七0│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社松山分行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六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林益源      │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│九十年一月八日    │肆萬柒仟元   │DH0二五一六九│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社松山分行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九      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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