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○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○號
- 聲請人
- 鑫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五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如附表所示「屆滿日」(民國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
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除字第八四七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屆滿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日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鑫盾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│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│玖萬肆仟伍佰元 │MA一六一三九五│90.1││ │司 甲○○││││九│.29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鑫盾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│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│壹拾貳萬柒仟柒佰│MA一六一三九六│90.1││ │司 甲○○│ ││壹拾玖元 │一│.29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鑫盾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│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│伍萬叁仟元│MA一六一三九五│90.1││ │司 甲○○││││七│.29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鑫盾興業股份有限 │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│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│壹拾肆萬捌仟陸佰│MA一六一三九五│90.1││ │公司甲○○│││捌拾元 │六│.29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5│鑫盾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│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│柒萬柒仟柒佰貳拾│MA一六一三九九│90.2││ │司甲○○│││元│二│.28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