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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一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0 年 11 月 15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博文

  • 當事人
    甲○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五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如附表編號1所示票據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屆滿, 如附表編號2所示票據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 十五 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 十五  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一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劉維銘      │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│九十年四月十日    │貳萬伍仟伍佰元 │EH一七六八三三│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社總社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四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聯穩貿易有限公司 │華僑銀行儲蓄部  │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 │肆仟元     │AA二七五三八二│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一      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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