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四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四七號
- 聲請人
- 德復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七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│九十年五月四日│伍萬玖仟壹佰元 │QA七四七一一五│││ │司││││二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