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四七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四七號 聲 請 人 德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七七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雯 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日 書記官 魏 淑 娟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│九十年五月四日 │伍萬玖仟壹佰元 │QA七四七一一五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