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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八四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

法官曾部倫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八四號

聲請人
壯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

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宏寰貿易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大安分行 │九十年一月十九日│叁拾肆萬伍仟柒佰│SA五八八九八九│││ │司 邱淑治 │││捌拾叁元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 九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 九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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