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二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二二號
- 聲請人
- 快樂王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
~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九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九─ND─00000000││壹│壹仟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九─NX─00000000││壹│柒佰陸拾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