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七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九三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庚棟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九三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龍暉企業有限公司陳│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│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│壹萬陸仟元 │BE二一一九三九│ │ │ │金龍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