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八六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八六號 聲 請 人 謝禎福即富華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九四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賴泱樺 法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九四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│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 │伍萬玖仟叁佰柒拾│(五三七九-)八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捌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