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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七七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

法官曾部倫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七七號

聲請人
安泉汽車商行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、十二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

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安泉汽車商行甲○○│誠泰銀行復興分行 │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│肆仟捌佰元│0000000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安泉汽車商行甲○○│誠泰銀行復興分行 │九十年四月三十日│壹萬零壹佰元│0000000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安泉汽車商行甲○○│誠泰銀行復興分行 │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│叁萬貳仟柒佰元 │0000000 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二   月   十四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二   月   十四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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