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0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0二號 聲 請 人 愛佳企業社即甲○○ 代 理 人 李純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郭姿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台北市立萬華國民中│第九信用合作社雙園│九十年四月六日 │壹拾萬叁仟伍佰捌│HE一0六一八四│ │ │ │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李│分社 │ │拾陸元 │0 │ │ │ │志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