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四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四○號 聲 請 人 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0八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雯 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日 ~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│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│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│貳萬元 │JC八五一四一0│ │ │ │公會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