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五四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送達代收人 張國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五四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五四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禧寶企業有限公司陳│華僑銀行儲蓄部 │九十年六月五日 │叁拾叁萬柒仟零伍│AA一八四六六七│六個│ │ │素英 │ │ │拾元 │二 │月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