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四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四七號
- 聲請人
- 貫均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九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靜女
法院書記官 朱小燕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四七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貫均有限公司甲○○│華僑銀行儲蓄部│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│貳拾萬元│AA一九六0八九│ ││ │││││五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貫均有限公司甲○○│華僑銀行儲蓄部│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│貳拾萬元│AA一九六0八八│ ││ │││││六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