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
- 聲請人
-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八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
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│八十九年四月十日│壹拾伍萬陸仟玖佰│BM0六四一七0│││ │司 甲○○│生分行││柒拾伍元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