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1,013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

法官詹駿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

聲請人
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八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

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│八十九年四月十日│壹拾伍萬陸仟玖佰│BM0六四一七0│││ │司 甲○○│生分行││柒拾伍元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三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三  日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