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
- 聲請人
- 益崧資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淑娟
- 代理人
- 吳彥玄
- 送達代收人
- 林育洲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○五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
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0五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│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│伍仟元│AN二三一九二三│││ │啟棟│南分行││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