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南勢角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鳳毅工程行負責人黃│慶豐商業銀行松山分│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│肆萬陸仟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鳳凰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