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四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四八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五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│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叁佰 │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│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伍佰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