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七號
- 聲請人
- 智圓行方廣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政毅
- 訴訟代理人
- 昌麗娟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一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
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一七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摩訊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民│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│陸拾捌萬壹仟柒佰│PN0四五七九五│││ │司│權分行││柒拾伍元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