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
- 聲請人
- 長虹電子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送達代收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蔡鴻基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七二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
~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