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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九八號
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

法官張明輝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九八號

原告
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
魏千峰律師
訴訟代理人
周滄賢律師
被告
東方之耀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被告
丙○○
共同訴訟代理人
楊 揚律師
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二  年   七   月   三   日

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明輝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二  年   七   月   四   日

書 記 官 周其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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