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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174號

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

法官丁蓓蓓管靜怡黃明發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1年度小上字第174號

上訴人
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
丁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被上訴人
職網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
楊鈞國律師
複代理人
陳宜君律師

      楊惠琳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
理由

一、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民國90年6 月5 日所為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,為本訴訟先決問題為由,於92年1 月23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確定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
二、經查,前揭民事事件業於98年3 月23日和解終結,有和解筆錄附卷足憑,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,為免久懸,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
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7   月  14  日
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

法 官 管靜怡

法 官 黃明發
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7   月  14  日
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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