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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1 年 08 月 12 日
  • 法官
    歐陽漢菁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洪濬哲

  • 原告
    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破產,本院裁定如左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? 法定代理人 洪濬哲 送達代 ?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系爭標的價額(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)、財 產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而得補正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 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,此亦為 破產法程序所準用,破產法第五條亦載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 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,以認定聲請人應繳之聲請費,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(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);次按債 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破產法第 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並未檢具上開文件,亦應予補正。 二、右揭應補正事項,限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,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八   月   十二 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八   月   十二   日 ~B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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